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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通过初步审定并且进行商标公告的某一商标,提出不予注册的反向意见。其主要体现在两种情形,一是申请注册商标与已有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二是认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国家禁用条款。
商标异议是实质审查工作的有效补充,其主要反映在商标局在商标注册申请流程中的审查工作上,这是一项将抽象的法律条款和审查准则应用于实践的工作。但是,这项实践工作不可避免地受到三点制约:
1、从客观角度看,商标注册的审查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审查申请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相互冲突。该工作主要依赖商标注册及管理自动化系统来实现。该系统将所有在先权利商标收录在数据库中,审查员通过操作系统程序进行检索,与在先权利商标进行比较并做出判断。
2、从主观角度看,商标局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量和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个体差异,这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审查工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3、商标局在进行实质审查工作时,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常只能就申请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例以及是否与在先权利商标相冲突而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