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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于个人明确而有效的同意处理个人数据时,PDP第21条要求个人数据控制者在取得同意并在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之前,须以清晰、易懂的语言向个人数据主体至少告知以下事项:
(1)数据处理的目的及其法律依据;
(2)拟处理的个人数据类别及其与处理目的之间的关联;
(3)处理期限及保存期限;
(4)处理方式(包括是否涉及跨境传输等);
(5)个人数据主体在PDP项下享有的权利及行使方式。
对电子系统运营者而言,MOCIReg.20/2016进一步要求同意表单必须提供印尼语版本。
建议出海印尼的中资企业准备印尼语版本的隐私政策等告知材料,并在用户首次交互或首次触发收集个人数据前以显著方式呈现(例如弹窗等方式),以更好地满足可理解、易访问的要求。
同时,如前述信息发生变更,个人数据控制者还须在变更生效前将该等变更告知个人数据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