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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PDP第56条,印尼个人数据控制者要向印尼境外提供个人数据,必须按以下三种路径依次进行评估,按顺序实施:
路径一:目的地国家个人数据保护水平不低于PDP规定的标准;
路径二:若未能满足路径一要求,个人数据控制者须确保存在充分且具有约束力的个人数据保护措施;
路径三:若未能满足路径一及路径二要求,个人数据控制者须获得个人数据主体的同意。
除PDP中关于跨境传输数据的要求外,MOCIReg.20/2016还要求数据控制者在进行跨境数据传输时需向MOCI(现MCDA)作跨境传输报告。
截至2025年10月,印尼个人数据保护机构尚未正式成立,路径一的充分性评估缺乏官方清单,企业通常需自行进行评估并优先采用路径二或路径三,以合规向境外提供个人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