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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简称MFN)最早源自国际贸易领域的条约实践,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双边贸易协定,但真正系统化是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欧洲国家之间的商业条约中。
起源简述:
中世纪时期的雏形:
欧洲的一些城市国家,如威尼斯、热那亚等,与他国签订条约时,就常包含“给予对方和其他国家相同或更优惠的待遇”的条款。
近代正式成形(18-19世纪):
在18世纪后期,最惠国待遇在英、法等国家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中广泛使用,用以确保彼此在关税、通商权利等方面享有不低于他国的待遇。
英国尤其在与殖民地和其他欧洲国家的贸易中大量使用MFN条款。
制度化发展(20世纪):
1920年代,国际联盟推动了MFN的规范化;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将最惠国待遇作为核心原则之一;
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继承并强化了这一制度,要求成员国之间普遍适用最惠国待遇(某些例外除外,如自由贸易区、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等)。
总结一句话:
“最惠国待遇”起源于18世纪的双边商业条约,后由《GATT》和WTO制度化,成为国际贸易的基本规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