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享受 “无票免征” 政策的跨境电商卖家,其对应的免税资格可以被取消。该政策依据财税〔2018〕103 号文执行,核心依赖主体合规、业务真实等条件,一旦违反相关规定,税务或海关部门会依法取消其免税资格,还可能追征税款与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 虚构交易或买单出口
最严重的违规行为,直接导致资格被取消:
通过"买单出口"方式虚构交易,无真实采购背景
货物重量与申报不符,虚增20%以上
收汇金额与货值差异超过35%,触发预警
无采购合同、发票等真实交易凭证
2. 未通过合规渠道申报
未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未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
出口货物未采用9610模式报关
3. 数据信息不一致
订单、物流、支付信息"三单不一致"
报关数据与平台销售数据严重不符
收汇金额与出口货值差异超过±10%
4. 企业资质不符
企业未在综试区内注册
经营范围不包含"货物进出口"或"跨境电子商务"
企业类型不符合跨境电商企业要求
5. 商品类别违规
出口货物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奢侈品、消费税应税商品等限制品类
案例1:杭州某企业虚构交易被补税2100万
该企业利用"无票免税"政策,但实际货物为"买单出口"无真实采购。税务机关通过海关报关单与物流单比对发现货物重量虚增20%,外汇监测显示收汇金额与货值差异35%,最终被追缴增值税2100万元及滞纳金210万元。
案例2:瑞丽市3家企业被追补税超1300万
2025年,瑞丽市3家跨境电商企业因无合法进货凭证、未走电商申报通道、未实质参与经营,被税务机关视同内销征税,合计补缴增值税及附加超1300万元。
1. 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追缴未缴或少缴的增值税、消费税
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视同内销按13%税率补缴增值税
2. 高额罚款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至5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信用降级
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无法获评A级纳税人
失去发票领用、银行贷款等政策优惠
4. 刑事风险
构成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