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货代债务催告函是货代企业向长期合作方催讨拖欠款项的书面函件。公开流出的深圳市中埠国际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致福建启明国际物流、福建飞王国际物流的《债务催告函》呈现了三层核心表达,可作为理解此类函件条款结构的参考,不构成对普遍规则或具体个案的定性。
三层核心表达(以该函件为例):
- 付款期限与凭证登记:收到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结清全部逾期欠款及未付尾款,付款凭证同步发函件对接人核实登记。
- 暂停合作与法律追偿:永久暂停所有物流合作、终止一切业务对接;欠款材料、对账记录、违约证据完整移交法务,启动诉讼仲裁,追偿欠款之外再加逾期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 逾期后的留置与处置:函件送达之日起7日内仍未付清,对“存放于我司仓库(含我司合作仓库)的全部货物”行使留置权,暂停一切放行、出库及转运;货物“视为放弃处置”,有权依法“变卖、拍卖或销毁处理”,处置所得优先清偿,不足部分继续追偿,仓储费、保管费、处置费、销毁费、环保处理费全部由欠款方承担。
留置权限制:函件留置对象包括“合作仓库”货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债权与动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留置第三方货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企业之间因不同法律关系留置第三方财产的,第三人请求返还,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若合作仓内货物属于末端货主(第三方卖家),不能仅凭企业间留置规定认定留置合法,仍需结合债权关系、货物权属等具体情况判断;货物期限届满后仍未处置,也可能与权属争议、费用或监管限制等因素有关。
前提与不确定性:个案的法律判断以函件原件、合同条款和货权凭证为准;所引裁判规则不构成对任何一方行为的定性或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公开材料称函件落款日期为2026年10月13日,函件图经“大货代”公众号刊发、亿恩网11月2日报道;函件公开流传后,其自设的3个工作日付款期限和7日货物处置期限均已过期,没有公开信息显示处置已实际执行,三家企业也均未公开回应。期限过后未处置,可能意味着欠款已私下结清或达成和解,也可能在处置时遇到障碍,需以实际证据为准。
卖家侧的风险核查动作(报道提及):有家居大件卖家翻出合同逐字查看留置条款,要求货代出具“货权归属确认函”、每票货单独对账单独放货;有带电产品卖家要求每票货提供国内仓入库截图和海外仓预约号,在船公司和海外仓系统里二次核验;还有卖家设定新货代前三个月只走小批量试单、账期超15天不碰、报价低于市场价10%以上直接跳过。深圳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今年以来已公示多批失信企业名单,涉及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等情形;货主查货代资信记录正在变成常规动作。
来源:原文链接(微信公众号,公开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