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尼《法律程序条例》第436条规定,印尼未加入任何关于执行外国判决的国际协定或公约,因此一般情况下外国判决在印尼无法执行。执行外国判决需要启动新的诉讼程序,外国法院的判决具有印尼法院认为适当的证据效力。该程序实际上相当于重审,印尼法院不受外国法院裁决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