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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尼法律要求,股份转让交易各方除签署股转协议(CSPA)和股东协议(如适用)外,还必须签署转让契约(DeedofTransfer)。转让契约的形式可以是公证契约(NotaryDeed)或私人契约(Private/UnderhandDeed)。在实践中,为了确保合规性及证据效力,交易方多采用签署公证契约形式的股份购买协议(NotaryDeedofSharePurchaseAgree-ment)来达成上述法律要求。
交易文件(包括股转协议以及公证股转契约等)如由授权代表签署的,签署方需事先出具相应的授权书。如授权方所在国家未加入《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的,则需对其出具的授权书进行公证并经印尼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如授权方所在国家已加入《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则无需对授权书进行公证认证流程(注:中国和印尼均已加入《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
印尼公司股转的交易文件一般会选择适用印尼法律管辖,但可约定由其他国家/地区的仲裁机构仲裁。如交易方涉及印尼籍人员的,交易文件应包含印尼语版本(签署版或翻译稿),但可约定以非印尼语的版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