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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菲律宾贸工部发布行政令第 25 - 1 号,针对水泥产品作出重要裁决。据悉,此次对涉案的普通硅酸盐水泥(Ordinary Portland Cement)以及混合水泥(Blended Cement)作出保障措施初裁,建议以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保障措施,具体金额为 400 菲律宾比索 / 吨或 16.00 菲律宾比索 / 40 千克,该临时措施有效期长达 200 天,自菲律宾海关局发布海关备忘录令(CMO)/ 海关备忘公告(CMC)之日起正式生效。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产品涉及菲律宾协调关税税号和东盟协调税则编码(AHTN)2523.29.90 和 2523.90.00 项下货物。同时,本案临时保障措施明确不适用于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