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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网4月9日消息,菲律宾国税局近期发布了第024-2026号财政备忘通告,澄清了向菲律宾客户提供跨境服务所获收入的税务处理规则。通告明确指出,仅向菲律宾客户销售实体实物商品属于货物贸易,不自动被视为应征收所得税的跨境服务。然而,如果企业向菲律宾市场提供在线教学、技术支持或数字内容订阅等服务,其收入则可能构成应税的跨境服务。BIR强调,征税应以“服务提供地”为基本原则,并需结合最高法院判例及相关具体案情综合判断,不得仅凭单一活动就认定其应税。为评估具体情况,纳税人可向BIR提交服务合同、在菲律宾境外履行服务的证明文件、境外税务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加以佐证。如果纳税人提供的证据充分,则无需事先向BIR申请税务裁定,即可适用相应的税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