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核心
对等关税的核心是 “税率对等” 或 “待遇对等”,即:
- 直接税率对等:若 A 国对 B 国商品征收 X% 的关税,B 国也对 A 国商品征收 X% 的关税;
- 基于贸易逆差的 “对等”:美国可能根据与某国的贸易逆差比例设定关税(如逆差占进口额的 67%,则征收 34% 关税,即逆差比例减半)。
具体举例
- 国家层面的对等关税
- 案例:美国对中国征收 34% 关税。2025 年,美国以 2024 年美中贸易逆差 2919 亿美元(占美国自中国进口额的 67%)为由,“对等” 加征34% 关税(逆差比例减半)。中国随即反制,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商品加征同等 34% 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