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少做欧洲市场的跨境卖家都会陷入“双重缴税”焦虑:在欧洲各国缴纳了15%-27%的高额VAT,回国后还要面对国内税收,利润被大幅挤压。其实核心误区是“混淆了税种性质”——欧洲VAT与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分属不同税种且有明确减免政策,做好合规规划可大幅降低税负,具体方案如下。
首先要明确两者的征收逻辑差异,避免因认知偏差误判税负:

国内针对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即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且可退还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或直接免征),是降低税负的关键,分两种身份适配不同政策:
1. 一般纳税人卖家:适用“免抵退税”,进项可全退
这是绝大多数企业的选择,“免”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抵”指采购进项税额抵减内销税额,“退”指未抵减完的进项税额退还,操作要点如下:
提前备案:在电子税务局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提交营业执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等资料,1-3个工作日可完成;
留存凭证:需保留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出口货物报关单(如9610/9810报关单)、平台销售报告、收汇凭证等,作为退税依据;
申报退税: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模块申报,一类企业5个工作日内可办结退税。
例:某卖家采购货物花费100万元(含13万元进项税),出口至欧洲销售额150万元,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13万元进项税可全额退还,实际增值税税负为0.
2. 小规模纳税人卖家:适用“免税”,无需缴税也不退税
若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无需缴纳出口环节税款,也无需申请退税,操作更简单:只需完成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时在增值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栏填报出口收入即可,无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所得税针对企业全球利润征税(税率25%),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国与欧洲各国的税收协定,在欧洲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类似税款)可抵免国内应纳税额,具体规则如下:
抵免范围:可抵免的包括在欧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等,不包括欧洲VAT(流转税不可抵免所得税);
抵免限额:抵免额不能超过该笔所得按国内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即“分国不分项”计算,避免超额抵免);
操作要求:申报时需提交欧洲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需经公证或使馆认证)、境外收入明细、利润计算表等,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例:某卖家欧洲市场税前利润100万元,在德国已缴纳20万元企业所得税,国内对应应纳税额为25万元(100万×25%),可抵免20万元,仅需补缴5万元,实际综合所得税率25%。
出口模式要合规:无论是自发货(9610)还是海外仓(9810),都需通过正规海关报关,取得出口报关单,否则无法享受增值税退免和所得税抵免;
凭证留存要完整:欧洲VAT完税证明、采购发票、报关单等需留存5年以上,税务核查时无法提供将被追缴税款;
区分VAT与所得税抵免:欧洲VAT是流转税,不能抵免国内企业所得税;仅欧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利润税等直接税可抵免,切勿混淆。
做欧洲市场的税务核心逻辑是“出口增值税全免/全退+企业所得税境外税款抵免”,两步即可落地:
第一步:完成国内出口退(免)税备案,根据纳税人身份选择“免抵退税”或“免税”,实现出口增值税零税负;
第二步:年度汇算清缴时,整理欧洲完税证明等资料,申报境外税款抵免,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