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在印尼发生商事纠纷,主要有哪些争议解决机构?

1999年第30号《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法》规定了仲裁在印尼的适用,仲裁通常用于建筑、一般公司和商业事务、金融服务、技术和通信、采矿和自然资源以及投资,在印尼最常使用的仲裁机构为印尼国家仲裁委员会(BadanArbitraseNasionalIndonesia,“BANI)。在印尼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批准《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或印尼签署的其他关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双边、多边协议的其他司法管辖区执行。

印度尼西亚的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一审)、高等法院(上诉)和最高法院(上诉)组成。地区法院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一审法院,设立在每个城市和行政区,其管辖权限于该地区。各级别法院中还设立了专门的法庭审理不同类别的案件,如普通法庭、宗教法庭、军事法庭和行政法庭。此外,根据《印尼破产法》,部分地区对储蓄和担保机构进行的破产、暂停偿付债务、知识产权和银行清算案件拥有唯一的有限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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