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尼《民法典》第1967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为30年,除此之外,合同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自己的时限,包括针对违反保证的索赔。
根据印尼《民法典》第1979条规定,当提出索赔请求时,时效期限开始计算。当授权代表索赔方的官员以所需的形式提交提醒、传票和/或任何法律索赔时,诉讼时效暂停计算。根据《民法典》第1967条规定,所有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权利主张,一般情况下均应在三十年后失效,并且援引失效期的个人无需提交任何证明,且个人不得以恶意为由对失效索赔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