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根据印尼签署《纽约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均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根据裁决所依据领土的程序规则并按照下列条款规定的条件执行仲裁裁决。国际仲裁裁决必须涉及商业性质的争议,国际仲裁裁决必须在《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内作出。
如果外国裁决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可以在印尼执行:该裁决由与印尼签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国家的仲裁员或仲裁庭作出;该裁决的标的物属于印尼法律下的商法范围;不违反印尼的公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