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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海关总署8月19日发布第20601/CHQ-GSQL号公函,明确进口商品或包装上标注®符号但商标未在越南获保护,不自动认定为假冒品牌——仅当该符号易误导公众误认商标已在越受保护时,才依科技部2015年第11号通知视为“对保护状态的错误指示”;若商品或附加标签如实标明真实保护状况则不违法。 报关人须书面承诺为相关货物加贴注明保护状况的附加标签,海关核查承诺且无其他违规即予通关,公函同时援引2025年第78号《商品标签法》第34条关于进口商品投放市场标签的要求。 这对跨境卖家意味着:®标本身不是清关障碍,但“裸标误导”会触发错误指示认定,提前备好商标在越注册状态说明与可加贴的中越双语附加标,是避开扣货的关键动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