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南非《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被撤销的主要理由包括:专利权人不具备申请专利的资格;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欺诈行为:专利所涉及的发明不符合可专利性标准。其他驳回理由包括:发明无法实施或无法实现说明书中说明的用途、说明书描述不够完整、权利要求书不清楚或缺乏支持性依据、申请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以及不符合第32(6)条关于微生物学过程的规定。
专利撤销案件由南非专门裁决专利事务的专利委员会法院(Court of theCommissioner of Patents,CCP)审理,CCP 对全国的案件都拥有管辖权。CCP 设在比勒陀利亚,对所有初审的专利事务进行裁决。对 CCP 判决不服的,可上诉至德兰士瓦省高等法院或直接上诉至最高上诉法院,上诉案件由2-3人组成的合议组进行审判。
《专利法》及其相关法规对 CCP的审理程序进行规范,特别是专利侵权案件和撤销程序。未明确规定具体程序的案件类型适用高等法院的程序。在南非,任何专利在其生命周期内都可被任何人申请撤销,撤销程序具体如下:
(1)被申请人应在撤销申请送达后两个月内提交答辩状,可通过协议或向登记官申请延长;
(2)如果被申请人在前述两个月内未提交答辩状,专利视为撤销:
(3)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的,申请人应在提交答辩状后的两个月内以宣誓书的形式提出并送达其证据;
(4)申请人提交证据宣誓书后的两个月内,被申请人可提交并送达答复证据宣誓书;
(5)被申请人提交答复证据宣誓书后的两个月内,申请人可提交并送达反驳证据,之后除非经许可,否则不得再提交证据:
(6)完成提交后,申请人应在六周内要求确定听证日期,逾期未确定听证日期的,被申请人可以要求确定听证日期。
CCP 可以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审理专利侵权和无效,因此在诉讼阶段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允许其修改专利。法院收到申请修改专利的动议后,可以自行处理修改申请,也可以中止诉讼并将修改申请交给登记员处理。专利可以通过认定说明书中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来实现部分撤销,这种认定通常由专利局局长在撤销程序启动后作出,无效的权利要求可以通过修改予以删除。
根据南非《外观设计法》第31条,任何人可在任何时间向法院申请撤销已注册外观设计,可依据的理由包括:申请不是由该外观设计的所有权人提交的或存在欺诈行为:设计不符合新颖性、原创性等《外观设计法》第14 条规定的可注册要求:申请中含有虚假的陈述或附图,并且该已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人知晓上述陈述或附图是虚假的;申请未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提交。申请人应列明有关的理由,并附带一份可作为证据使用的书面陈述,列举撤销该已注册外观设计应获得支持的事实依据。
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缴纳费用82兰特,附证据材料(如设计对比图、优先权文件等)。法院根据第31条理由审查申请,可能要求补充材料或举行听证会。被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需在公告后2个月内提交反对意见,在双方提交书面陈述后,法院可能组织听证会,由法院决定是否撤销注册,并书面通知各方。若撤销,注册将从登记册移除并公告。
撤销已注册外观设计的基本流程为:首先,申请人需向注册官提交撤销申请,明确引用第31条及相关理由(如设计缺乏新颖性、申请存在欺诈或虚假陈述等),并缴纳规定费用。注册官随后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若不符合要求(如申请材料不完整、理由不充分)则直接驳回,若符合则书面通知外观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2个月内提交答辩及证据。若权利人未按期辩,视为放弃抗辩,注册官可直接作出决定;若提交答辩,注册官将根据双方材料判断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若存在争议,注册官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陈述,并基于证据和听证结果作出是否撤销注册的决定。决定作出后,注册官需书面通知双方。决定撤销的,对撤销决定予以公告;决定维持的,将维持决定告知申请人。任何一方若对决定不服,可在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注册官提供决定的书面理由及事实依据。整个流程需严格遵循《外观设计法》第24条(申请程序)、第 27 至29 条(辩、听证及上诉)以及相关条例对表格和费用的要求最终结果可能通过行政决定或司法审查终结。
南非《商标法》对商标的撤销程序和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应当撤销和应申请可以撤销的情形。
(1)应当撤销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若已注册的商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应当被撤销:
1)标志不构成商标;
2)缺乏显著性;
3)仅由指示种类、品质、数量、用途、价值、原产地及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模式或时间或其他商品或服务的特征组成;
4)仅由已成为当前的惯用语或者善意的商业惯例的符号或记号组成;
5)申请人对商标的所有权主张不真实或不正当;
6)申请人或其授权使用人非善意将其作为商标使用;
7)仅由为实现技术效果或由商品自身属性决定的形状、外形或颜色组成;
8)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全部或必要部分构成对受《巴黎公约》保护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并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9)出于恶意注册的商标:
10)包含南非的国徽、印章或国旗的标志,或未经相关公约国家的主管机构成嗡璜桂蹼鼍础憂膠亖讫來様哢鴨联訌皝攫欠增º汉鞭撼隳剽嵫耋捨飏嗶已辇八含任何公约国家的国徽、印章或国旗的标志;
11)包含任何表明国家赞助的字样、字母或图案的标志;
12)包含禁用标志;
13)由商品的包装、形状、构成、颜色、样式所构成的标志,对该类标志进行注册将会限制行业或工业的发展:
14)本身具有欺骗性,或者一旦使用可能会产生欺骗性或造成混淆、违法有魷制损哋漾嵘畝軛厠螟良τ獫鏹巜上近镝唼较俗,或者可能冒犯任何人群的标志;
15)因其使用方式可能导致欺骗或混淆的标志;
16)同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可能导致欺骗或混淆的,除非该商标的所有人同意注册该标志:
17)同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可能导致欺骗或混淆的,除非在先申请人同意注册该标志;
18)与他人在后申请商标现有的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在先申请商标:
与在南非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使用该标志可能不公平地利用或损害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即使不存在欺骗或混淆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在符合出于诚实信用的商标共存或其他特殊情形下,对于前述第 8)、16)、17)、19)项的情形,可以不予撤销。
(2)应申请可以撤销的情形
南非《商标法》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商标权人或任何授权使用人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向CIPC或法院提起撤销申请,CIPC也有权自行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CIPC收到撤销申请后,可以自行作出决定也可以在任何阶段移交给法院。如果被提出撤销申请的商标已被提起诉讼,则撤销申请只能向法院提起。
根据南非《商标法》,可以提起商标撤销申请的情形包括无真实使用意图连续五年不使用以及注册主体消亡三种。
1)无真实使用意图
商标申请人并非出于真实、善意的使用意图申请注册,截至撤销申请三个月前,商标权人或授权使用人没有对商标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任何真实、善意的使用。
2)连续五年不使用
自注册证书签发之日起,截至撤销申请三个月前,商标权人或授权使用人连续五年或更长时间内没有对商标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任何善意的使用。如果能够证明商标未使用是由于贸易中的特殊情况,而非因商标权人不使用或放弃使用商标的意图,可以不予撤销。
3)注册主体消亡
截至申请日,商标权人为法人的,法人实体在申请日期前至少两年已解散商标权人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在申请日期前至少两年已去世,并且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注册申请。如果能够证明商标权人的继受人已经或有意图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可以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