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欧盟《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所有投放欧盟市场的玩具必须进行年龄分类,以确保其安全性与儿童的发展阶段相匹配。该指令对“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设定了最为严格的安全要求,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儿童存在口腔探索行为和未成熟的生理心理能力。
1、更严格的安全评估(第10(2)条)
设计或可能被3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必须充分考虑该年龄段儿童可能将物品放入口中、缺乏风险意识等行为特点,以及监护人的预期监督水平。
2、防窒息风险(附件II第I部分4(d))
严禁存在易脱落或可被吞咽的小部件。
3、年龄警告标识(附件V第B部分)
如果玩具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必须清晰标注“Not suitable for children under 36 months”(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或使用等效的警示图标。
例外:当玩具的功能、尺寸、特性明显表明其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时,可不标注此警告。
判定年龄分类,需综合评估玩具是否匹配36个月以下儿童的心理需求、认知和动作能力:
1.心理需求例如:拥抱需求、对婴儿/小动物形象的偏好、易模仿成人行为
2.认知能力例如:抽象思维弱、注意力持续时间短
3.动作能力例如:抓握能力有限,需简单操作机制

1、拼图类(Annex 1)
<36个月:大块拼图(通常≤10片互锁或≤20片非互锁)、带抓握钮的嵌板拼图、形状简单的认知拼图
≥36个月:片数多、图案复杂的拼图、3D或多层拼图、需要特定顺序组装的模型
2、玩偶类(Annex 2)
<36个月:全软质填充玩偶或局部软质(头部/四肢可为PVC)玩偶、衣物不可拆卸或极易穿脱的玩偶、配套基础护理配件(如大号奶瓶)的玩偶
≥36个月:时尚玩偶、含复杂可更换服饰和小配件(如小背包、细项链)的玩偶
3、毛绒玩具(Annex 3)
通用原则:
绝大多数毛绒玩具因其柔软、可拥抱的特性,默认适用于 < 36个月儿童。
例外:如果毛绒玩具包含易脱落的硬质装饰(如亮片、小珠子)或设计上不适合拥抱,则必须经过评估并可能标注为36个月以上(亮片需符合ADCO 2019指南)。
4、解压玩具(Annex 4)
<36个月:结构简单、按压区域大的基础按压玩具(如整体式泡泡纸、蝴蝶造型泡泡板)
≥36个月:含有需要较高手指协调性的复杂设计(如链式解压器),或含有含字母/数字教育功能的复杂设计
1、遵循权威指南:
年龄分类判定应参考CEN ISO/TR 8124-8:2016年龄判定指南
2、警告标识管理:
禁止滥用警告: 不得为规避更严格的36个月以下安全测试,而随意标注“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第11(1)条禁止冲突性警告)
套装产品: 若套装内包含不同年龄段的玩具,应分别评估,并按最高年龄建议标注警告。
3、技术文档留存:
必须保留证明年龄分类合理性的技术文件,包括设计理念、风险评估报告、测试结果等,以备市场监管机构核查。对争议产品建议提前与销售目的地监管机构提前咨询沟通。
案例1:带肥皂泡功能的鸭子玩具(Annex 5 No.13)
判定:尽管肥皂泡功能本身可能更吸引大童,但玩具主体(鸭子)造型简单、圆润、无小部件。因此,整体应归类为 < 36个月,并必须确保其符合相应的机械物理和化学安全要求。
案例2:电子宠物狗(Annex 6 No.16)
判定:玩具具有喂食、排便等多种电子交互功能,需要儿童理解并遵循一定指令和规则,操作复杂。因此,应归类为 ≥ 36个月,并标注相应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