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联合发布6篇增值税相关公告,同时配套发布两篇政策解读文件,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节点,聚焦出口业务、征管规范、政策衔接等核心领域,为市场主体明确税收执行标准与实操口径。其中多项条款直指跨境电商行业痛点,从退(免)税管理、销售额核算到合规监管3个方面形成全链条指引,是跨境电商企业2026年财税合规的重要指引
我们AMZCFO基于跨境电商财税13年体会,梳理各公告及配套解读的核心内容,附上官方原文链接,助力跨境企业把握政策方向、规避税务风险。
供你参考及转发给自己的财务人员。
1、核心定位
配套增值税法实施,规范出口退(免)税全流程管理,兼顾便利化与合规监管。
2、核心内容
作为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实操纲领,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备案、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退(免)税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管理、出口退(免)税服务和管理事项、其他规定及违章处理等全环节要求,统一了不同出口模式的征管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核心要点
1)将原5张备案表(基础备案+ 4类特定业务备案)简并为1张《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附送资料归集为1张清单,实现“一表通办”。
2)增设例外条款,未收齐凭证、函调未办结等情形下,报送《已出口未结清退(免)税业务报告表》后可先变更再申报,无需提前结清税款。
3)实现9类证明全面电子化,新增3类证明电子化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4)出口货物自报关之日起36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需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明确委托出口货物受托方需在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与申报期限管理相衔接。
5)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的,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其中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收汇,且不得晚于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未在36个月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发生相关情形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
纳税人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缴回税款;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6)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纳税人应当将出口货物报关单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7)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10****年。
8)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免)税匹配的购进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者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等均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核心定位
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要求,明确起征点等征管细节,保障政策落地。
2、核心内容
依据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公告,细化起征点适用范围、征管流程等事项,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自然人特定情形下可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起征点标准。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3年第1号小规模纳税人征管公告,实现政策平稳过渡。
3、核心要点
1)明确自然人适用月起征点的六种情形,其中“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平台取得服务收入并由平台代办申报”条款,直接覆盖跨境电商平台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群体。并强调自然人不得拆分销售额适用不同计税期间标准,举例说明租金收入与服务收入合并核算规则,为跨境电商平台代办涉税申报提供实操指引。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36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随时重新选择享受该项优惠,无需等待36个月。
1、核心定位
统一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核算标准,延续现行合理做法,避免计税争议。
2、核心内容
明确8类应税交易可按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具体包括金融商品转让、客运场站服务、航空运输及代理服务、境外考试代理、签证代理服务、代理进口免税货物等。文件明确了各类业务的扣除凭证要求,其中支付给境外单位的款项需以签收单据为凭证,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提供境外公证证明,同时规定扣除价款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核心定位
确立出口业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框架,为退免税管理提供政策依据。
2、核心内容
作为出口税收政策的基础性文件,明确出口货物、跨境服务及无形资产的退(免)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界定不予退(免)税的情形。其中明确外贸企业及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服务或无形资产,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对应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构建出口税收政策核心框架。
3、核心要点
1)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需同时满足:销售给境外单位/ 个人、报关并实际离境、按会计制度确认销售、按规定收汇。
2)明确9类视同出口货物(如进入特殊区域并对外销售的货物、免税品企业合规销售货物等)可适用退(免)税政策。
3)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纳税人出口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将是否完全在境外消费作为判定服务及无形资产交易是否需在中国缴纳增值税的核心标准。
5)以自营名义出口,其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6)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者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7)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者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8)出口业务属于购进后直接出口,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普通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及有关收据、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购进凭证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9)纳税人在退(免)税备案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办理退(免)税备案后,可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0)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11)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国内收购价格或者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价格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2)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者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1、核心定位
衔接增值税法与原有优惠政策,明确过渡期适用规则,保障政策连续性。
2、核心内容
明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细化17项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适用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医疗服务、学历教育、殡葬服务等,统一政策执行口径。
1)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1000 元,差额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扣除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
2)长期免税项目(如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医疗服务等21项)自2026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
3)阶段性免税项目(如农业生产资料、个人转让著作权等26项)执行至2027年12月31 日。
1、核心定位
界定增值税征税范围,公布税率适用注释,统一税目归类标准。
2、核心内容
发布《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两大附件,明确不同货物、服务的税目归属及税率适用标准,统一税目归类口径。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执行过程中若涉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更新,按新标准执行。
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独列示并入“生产生活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体系更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