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表决规则是怎样的?

股东大会一般事项,一般根据公司章程包括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批准公司增资或减资、批准年度报告、批准董事、监事的薪酬、批准回购公司股份、决定公司利润的分配(包括作为股息、储备金)、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就一般事项做出决议需要如下表决规则:首次会议需代表公司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且经代表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若出席人数不满足则召开二次会议,需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出席,且经代表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决议有效。若出席人数仍不满足则召开三次会议,公司有权请求住所地的地方法院确定所需满足的出席人数,且经代表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比法定要求更高的出席人数和表决比例。

股东大会一类特殊事项包括公司章程修改。就一类特殊事项做出决议需要如下表决规则:首次会议要求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二次会议要求五分之三,三次会议由地方法院确定所需满足的出席人数。各轮会议均要求代表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做出有效决议。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比法定要求更高的出席人数和表决比例。

股东大会二类特殊事项包括公司合并、收购或分立;申请公司破产;申请延长公司存续期限;公司清算;批准转让占公司净资产50%以上的资产或以该等资产提供担保的事项。就二类特殊事项做出决议需要如下表决规则:首次会议要求代表公司股份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股东出席,二次会议要求三分之二,三次会议由地方法院确定所需满足的出席人数。各轮会议均要求代表参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能做出有效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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