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将介绍日本《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管理法》的相关合规要求,仅供商家参考,请商家在选品及上架商品时注意辨别。
1.家庭用品
根据《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管理法》第2条第1款, “家庭用品”,是指主要供一般消费者生活所用的制品。需注意的是,根据该法附表,以下商品不属于本法的规制范围:
《食品卫生法》下的食品、添加剂、器具、容器包装,以及受该法规制的婴幼儿玩具、蔬果餐具洗洁精;
《药机法》下的药品、准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再生医疗等制品;
政令规定的其他产品(目前暂无)。
2.有害物质
根据《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管理法》第2条第2款,“有害物质”指家庭物品中含有的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规定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管理法第2条第2款所称物质的政令》规定的氯化氢、氯乙烯、DTTB等21种物质,具体可参考“二、法规要求”。
1.有害物质标准、容器包装标准
根据《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管理法》第4条第1款和《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管理法施行规则》(以下简称“《施行规则》”)附表1.法规对部分家庭用品的有害物质设定了标准。参见如下表格:

根据《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管理法》第4条第2款和《施行规则》附表2.对两类清洁剂产品,法规还对其容器包装设定了标准。参见如下表格:

2.销售要求、召回措施
《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管理法》第5条规定,该法第4条规定了有害物质标准、容器包装标准的家庭用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和销售商,不得销售、提供或以销售和提供的目的陈列不符合标准的家庭用品。违反者,可被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
同时,根据该法第6条,如果①家庭用品不符合有害物质标准、容器包装标准,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或者②家庭用品对人体健康造成重大损害,而该危害可能与该家庭用品中含有的物质有关,厚生劳动省和各都道府县可命令制造商、进口商和销售商采取召回等必要措施。违反该命令者,可被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