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税务发布《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操作指引(试行)》(202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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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6 16:40:55
福建税务发布《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操作指引(试行)》(2026 年 8 月 31 日)
2026年8月31日福建税务发布《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操作指引(试行)》,将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36号公告落地为本地操作手册;综试区内零售出口企业须同时满足综试区注册、本地线上平台登记出口明细、综试区海关9610申报、无票免税四条件,应税所得率统一按4%核定,可叠加小微优惠,每年首季预缴期前提交《鉴定表》,3工作日核定、2日送达、5日公示,事后核查不符将取消核定改查账并补税滞纳金,收入必须准确核算、平台/报关/收汇数据一致。

近日,福建税务发布《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操作指引(试行)》(2026 年 8 月 31 日)。该指引围绕综试区内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适用核定征收的适用主体、政策条件、申请时限、办理流程、报送资料及后续管理作了系统梳理,并附企业自查要点。核心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6 号)——应税所得率统一按 4% 确定;其中"无票免税"的认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 2022 年第 1 号》。需提示:36 号公告的适用条件为全国综试区统一口径,但本文的办理流程、时限与表单系福建省操作口径,其他综试区企业请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量化咨询整理转载,供行业参考。

跨境电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操作指引(试行)https://mp.weixin.qq.com/s/3ilORYxpKXnE1VWGSLlq5A

01、适用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

02、政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第1条规定,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一)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三)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第2条规定,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二是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注意事项

1、36号公告所称的综试区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试区所在地海关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海关。

2、36号公告所指的"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03、申请时限

(一)跨境电商企业原则上在每年首个季度预缴申报期截止日期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当年度新开办的企业可以在其自身首个季度预缴申报期截止日期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于8月1日办理登记,则在首个季度预缴申报期截止日期10月15日前,均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04、办理流程及报送资料

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

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要求,提交《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申请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核定(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填写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中的相关内容,确定核定的方法。

3、送达(2个工作日内办结)

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通知)送达纳税人执行,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4、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核定后,制作《其他纳税核定公示表》(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公示),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内容。

报送资料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05、特别提示

(一)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需准确核算收入总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定期对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开展纳税评估,若税务机关在事后核查中发现纳税人不再符合36号文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取消核定征收方式,该年度企业所得税改为查账征收方式重新计税,足额补缴相应税款,按规定处理滞纳金。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四)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若发现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核定征收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将取消核定资格,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同时予以行政处罚。

06、企业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需自查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条件,具体如下:

1、企业注册地址是否在综试区内。

2、企业是否在当地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注册,登记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平台是否能查询到企业全部出口货物明细,包括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以上信息是否同海关报关单数据一致;企业是否存在异地报关情况,如有,是否能查询异地报关出口货物明细。

3、企业是否准确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出口免税销售额数据,数据与综服平台登记数据、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是否一致,增值税、消费税是否享受免税政策。

(二)是否在申请时限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

(三)是否完整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信息。

(四)是否按规定如实、准确、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支出等有关信息及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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