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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 B2C 模式在满足条件时可享受 “无票免征”,而 B2B 模式通常无法享受该政策,具体情况结合政策依据和业务模式特点如下:
跨境电商B2C模式(9610模式)是“无票免征”政策的主要适用对象。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对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企业注册要求: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注册
业务模式:通过9610模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报关出口
平台登记: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
商品限制: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增值税免征:即使没有进项发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大幅降低税负
合规便利:解决了中小卖家因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而面临的税务合规难题
B2B模式(9710和9810模式)目前不能享受“无票免征”政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无票免税”政策仅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而9710和9810模式属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暂不适用该政策。
9710模式(B2B直接出口)
适用传统出口退税政策
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
企业所得税采用查账征收方式
9810模式(出口海外仓)
2025年实施“离境即退税”新政
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申报预退税
需要提供海外仓租赁协议等备案材料
业务性质不同:B2B模式通常涉及大宗货物交易,上游供应商相对稳定,理论上应该能够取得合规发票
监管要求:B2B出口货物价值较高,税务监管要求更严格
政策定位:“无票免征”主要针对零售出口难以获得有效凭证的B2C业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