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动态商标应用日益广泛。欧盟动态商标审查体系成熟,其驳回实践对全球具有风向标意义。本研究基于欧盟动态商标驳回典型案例,解析其法律依据、审查逻辑及核心驳回事由,剖析申请人与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博弈焦点。结合我国商标法修改草案明确动态商标法定类型的背景,从国内审查体系完善、企业海外申请等维度提出建议,为构建科学审查机制、中国企业规避风险提供参考。
欧盟动态商标 申请趋势 驳回要点 显著性
(一)研究背景
数字技术推动商标从静态向动态演进,动态商标因能立体传递品牌理念,成为企业品牌竞争的关键工具,在多商业场景中作用突出。
《欧盟商标条例》构建了系统的动态商标审查规则,其审查实践严谨,驳回理由与显著性判断标准具重要参考价值。
我国商标法修改草案已明确将动态商标纳入法定类型,标志着国内动态商标保护进入规范化阶段。在此背景下,研究欧盟相关实践,既能为中国企业提升申请成功率提供指引,也能为我国完善审查标准、接轨国际规则提供借鉴,兼具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研究范围与数据来源
本研究以欧盟知识产权局公开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动态商标申请数据为依据,主要以30件动态商标驳回案例为基础,选取其中26件可获取完整驳回通知及裁定的案例作为核心分析样本。样本案件覆盖的商品/服务类别广泛,涵盖第9类(电子游戏、计算机软硬件、音频视频设备等)、第11类(供水设备、照明设备、车辆照明设备等)、第12类(车辆及其配件)、第28类(玩具)、第29类(奶酪)、第30类(甜食)、第36类(金融服务)、第41类(游戏服务)、第42类(技术服务)等多个重点领域。
样本涉及的申请人包括沃尔沃汽车公司、花旗集团公司等国际知名企业,覆盖制造业、金融业、科技行业、消费品行业等多个领域,具有广泛的行业代表性与典型性,能够全面反映欧盟动态商标审查的核心关注点与实践倾向。
(三)研究目的与意义
实践层面:为中国商标从业者提供欧盟动态商标注册审查的核心标准、驳回理由认定逻辑、答辩策略要点及证据提交规范,助力其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海外商标申请代理服务,降低申请失败风险;
企业层面:为中国企业制定欧盟动态商标申请策略、优化商标设计方案、完善答辩与上诉方案提供针对性实践参考,帮助企业避开审查“雷区”,提升品牌国际化布局效率;
立法与审查层面:结合我国商标法修改草案纳入动态商标的立法动向,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动态商标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规范审查程序提供欧盟实践借鉴,推动中国动态商标审查体系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
理论层面:丰富动态商标保护的跨区域比较研究成果,深化对动态商标显著性认定、表示形式要求等核心法律问题的理解,为相关理论研究提供实证支撑。
(一)核心法律依据
欧盟动态商标注册审查的核心法律依据为《欧盟商标条例》[i](简称“EUTMR”)和《欧盟商标实施条例》[ii](简称“EUTMIR”),其中直接决定注册成败的关键条款形成了“定义-注册条件-驳回依据-救济程序”的完整逻辑链条:
定义条款:《欧盟商标实施条例》第3条第3款h项明确动态商标的法律定义,即“由元素的移动或位置变化构成,或包含此类移动或位置变化的商标”,为动态商标的认定提供基础依据;
注册条件条款:《欧盟商标条例》第4条规定了商标获得注册的两大核心条件——“区分性要求”(第4条a项: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与“可表示性要求”(第4条b项:能够以清晰、精确、完整、易于获取、可理解、持久且客观的方式在《欧盟商标注册簿》上予以表示,使主管机关和公众明确保护标的);
核心驳回条款:《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b项将“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列为绝对驳回事由,是欧盟动态商标驳回最主要的法律依据;
救济程序条款:《欧盟商标条例》第67条、第68条明确申请人对驳回决定的上诉权利,包括上诉期限(四个月)、上诉形式(书面)、上诉费用等;第94条强调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必须基于申请人有机会发表意见的事实与证据作出,保障申请人的程序参与权。
(二)审查基本原则
欧盟动态商标审查遵循四大核心原则,贯穿于审查全流程,构成审查逻辑的基础:
独立性审查原则:《欧盟商标条例》第7.1条所列各项注册障碍(如缺乏显著性、具有欺骗性等)应独立适用、分别审查,且需结合每项障碍背后的公共利益(如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进行解释(2004 年 9 月 16 日,C 329/02 P 号案件, SAT/2,欧盟法院判决:EU:C:2004:532,第 25 段)[iii];
整体认知原则: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是整体化、综合性的,审查时需考量商标的整体视觉效果与动态序列,而非对其单个静态帧或局部元素进行拆分分析(1999 年 6 月 22 日,C-342/97 号案件,Lloyd Schuhfabrik,欧盟法院判决:EU:C:1999:323,第 25 段)[iv];
商品/服务关联性原则:对标志显著性的评估并非抽象判断,而需紧密结合两项核心要素——一是相关公众(即与申请商品/服务相关的消费者或从业者)的认知水平与习惯,二是欧盟商标申请中所主张的具体商品或服务类别(例如:2006 年 6 月 22 日,C 24/05 P 号案件,Karamelbonbon,欧盟法院判决:EU:C:2006:421,第 23 段)[v];
一致性审查标准原则:驳回或宣告无效的审查标准对动态商标与传统文字、图形商标保持一致,不得对动态商标设置更高或更低的审查门槛,但需承认不同类别商品/服务的相关公众认知存在差异,部分类别(如功能性较强的工业产品)商标的显著性认定难度可能更高(2004 年 4 月 29 日,C 456/01 P 及 C 457/01 P 号案件,Tabs,欧盟法院判决:EU:C:2004:258,第 38 段)[vi]。
根据欧盟网站的商标申请信息,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欧盟动态商标申请总量达331 件,撤回申请9件,已注册 268 件,公告期 8 件,驳回 30件,总体核准比例 83.22%,驳回率9.31%(公告期案件未计入最终核准或驳回统计)。这一数据看似反映欧盟对动态商标保护的开放态度,但结合申请主体特征、类别分布及驳回理由构成可发现,高核准率的背后是 “宽进严审” 的实质审查逻辑 —— 仅对符合显著性、可表示性等核心要求的申请予以核准,而功能性、常规性、缺乏记忆点的动态商标均被严格驳回。以下从申请趋势、申请人特征、申请类别分布、驳回率分成四个维度展开详细分析:
(一)申请趋势分析
2018-2020 年为平稳起步阶段,年均申请量 33.3 件(2018 年 33 件、2019 年 31 件、2020 年 36 件),受疫情初期影响,2020 年未出现明显下滑,反而略有增长,达到36件;2021-2024 年进入波动增长期,2021 年 31 件、2022 年 44 件、2023 年 43 件,2024 年达到峰值 60 件,同比增长39.5%,为历年最高;2025 年回落至 30 件,回归平稳区间。
(二)申请人分析
从申请人国家分布来看,申请量排名前十的国家依次为意大利、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瑞典、荷兰、瑞士、西班牙、丹麦。各个国家申请量示意图如下:

通过申请数据可看出欧盟的动态商标申请呈现出鲜明的区域特征:
市场集中度高:前5名国家申请量占比达47.4%,前10名国家占比更是高达75.8%,说明动态商标申请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的国家;
欧盟内部主导:前10名中7个为欧盟成员国(意大利、德国、法国、英国、瑞典、荷兰、西班牙),体现出欧盟内部企业对动态商标这一新型品牌工具的高度重视与积极运用;
国际参与活跃:美国作为非欧盟国家表现突出,申请量排名第5,反映出全球领先企业对欧盟市场动态商标布局的重视;
区域分布不均:西欧国家申请量普遍高于东欧国家,北欧国家(瑞典、丹麦)凭借其创新型企业集聚优势,在动态商标申请中表现优异,凸显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创新能力与商标申请活跃度的正相关性。
(三)申请类别分析
动态商标的申请类别分布与商品/服务的属性、商业应用场景密切相关,其类别偏好既体现了动态商标的功能适配性,也反映了市场主体的品牌布局策略。需特别说明的是,部分申请采用 “一标多类” 模式,因此以下统计数据存在重复统计情况,核心目的是清晰呈现动态商标的类别偏好特征。
1、商品类与服务类申请占比格局
经统计,服务类别申请量明显大于商品类别申请量,形成 “服务类主导、商品类补充” 的格局。其中,服务类申请次数达 694 次,占比 58.1%;商品类申请次数为 500 次,占比 41.9%。两者占比图如下:

2、热门类别 TOP15 深度解析
结合尼斯分类标准,欧盟动态商标申请量排名前15的类别依次为第9类、第35类、第42类、第41类、第38类、第36类、第44类、第45类、第16类、第37类、第10类、第39类、第5类、第25类、第12类,各类别的申请特征与适配逻辑如下:

第9类(电子游戏、计算机软硬件、音频视频设备等):以178次申请位居首位,成为动态商标最偏好的类别。该类别的商品多与数字技术、智能终端相关,动态商标天然适配其产品属性 —— 如电子游戏的角色动作、音频设备的交互特效、软件的操作动画等,既能体现产品功能,又能形成独特品牌标识。此外,该类别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需通过动态商标强化产品辨识度,如游戏厂商的动态加载画面、智能设备的解锁动画等,均成为品牌差异化竞争的关键;
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营销):以175次申请紧随其后,是服务类中申请量最高的类别。广告营销领域的核心需求是吸引消费者注意力、传递品牌信息,动态商标通过连续的视觉变化、创意场景呈现,能有效提升广告传播效果,如品牌宣传的动态短片、营销活动的互动动画等,均能让消费者快速记住品牌。同时,该类别涵盖的商业管理、营销策划等服务,也可通过动态商标展示服务流程与价值,增强客户信任;
第42类(技术服务、研发):申请量达150次,体现了技术服务领域对动态商标的高度需求。该类别的服务多涉及技术研发、软件编程、数据分析等专业领域,动态商标可通过可视化的动态效果展示技术原理、服务流程或研发成果,如人工智能算法的动态演示、软件开发的流程动画等,既便于客户理解复杂技术,又能树立专业、创新的品牌形象;
第41类(教育、娱乐、游戏服务):申请量132次,与第9类的电子游戏商品形成互补。教育服务中,动态商标可通过趣味动画、互动演示提升学习体验,如在线教育平台的动态教学标识;娱乐、游戏服务则依赖动态元素增强沉浸感,如游乐园的动态宣传标识、游戏直播平台的互动特效等,均能通过动态形式强化消费者的娱乐体验与品牌记忆;
第38类(电信、通讯服务):申请量128次,适配电信服务的数字化、即时性特征。动态商标可用于展示通讯流程、信号传输、服务升级等内容,如运营商的动态信号标识、通讯软件的消息提示动画等,既能体现服务的科技感,又能让消费者快速识别品牌;
第36类(金融服务):申请量69次,金融服务的专业性与安全性要求较高,动态商标可通过简洁、稳定的动态效果传递品牌信任,如银行的动态 LOGO、保险服务的流程演示动画等,既避免过于花哨的设计影响专业形象,又能通过动态变化增强品牌活力;
第44类(医疗、美容、园艺服务)、第45类(法律、安全、社会服务):申请量分别为60次、37次,此类服务多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动态商标可通过温和、舒适的动态效果传递服务价值,如医疗服务的健康科普动画、美容机构的护理流程演示等,既能缓解消费者的紧张情绪,又能提升品牌亲和力;
商品类热门类别:第12类(车辆及其配件,30次)、第25类(服装、鞋帽,27次)、第11类(供水设备、照明设备,24次)等商品类别的申请量虽不及服务类,但也体现了特定商品对动态商标的需求。例如,车辆配件中的车灯动态效果、服装品牌的动态宣传标识、照明设备的光影变化动画等,均能通过动态元素提升商品的视觉吸引力与品牌辨识度。
3、类别分布的核心特征与逻辑
从申请类别的整体分布可总结出三大核心特征:
(1)数字经济相关类别占主导:第9类、第35类、第42类、第38类等与数字技术、线上服务相关的类别申请量位居前列,反映出数字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动态商标的应用,动态商标与数字场景的适配性成为类别选择的关键因素;
(2)体验型、服务型类别偏好明显:教育、娱乐、医疗、美容等注重消费者体验的类别,以及广告、营销、金融等依赖品牌传播的服务类别,对动态商标的需求更强烈,这是因为动态商标能通过多维度的视觉表达增强消费者的体验感与品牌认同感;
(3)商品类申请集中于功能性与视觉性较强的领域:车辆配件、照明设备、电子设备等商品类别的申请,多聚焦于具有功能性或视觉展示需求的产品,动态商标可作为商品功能的补充表达或品牌视觉的差异化元素,避免与同类商品的品牌标识混淆。
从实践来看,欧盟动态商标驳回主要集中在三大类情形,其中“缺乏显著性”占绝对主导地位,具体分析如下:
(一)缺乏显著性(《欧盟商标条例》第7.1条b项)
缺乏显著性是欧盟动态商标驳回的最核心、最主要理由,26件样本案例中有25件以此为主要驳回依据,占比高达96.15%。欧盟知识产权局及司法机构对动态商标显著性的认定遵循“来源识别功能为核心、多维度综合判断”的逻辑,具体体现为以下四大核心判断维度:
1、无法实现商业来源识别功能
商标的本质功能是“来源识别”,即向消费者保证商标所指代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同一性,使其能够在后续购买决策中(基于过往体验)无混淆地将该商品或服务与其他商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欧盟商标条例》第7.1 b条所指的“缺乏显著性”,核心是指该标志无法使相关受众形成“该动态序列与特定商业主体绑定”的认知,无法成为消费者识别来源的依据。
在第018254994号案件中,申请人阿尔特德·斯德哥尔摩股份公司申请的动态商标,展示了水流从出水装置喷出形成的循环流动形态,指定使用在供水设备及卫生设施等商品上。申请人通过两段YouTube视频证明,其水流喷射方式与市场上其他产品存在差异,但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审查逻辑并未停留在“是否存在差异”,而是深入到“差异能否被识别为来源标识”:“相关受众能否明确感知申请商标的动态形态与市场其他产品存在显著区别,存在极大疑问;且受众能否轻易将该动态形态识别为产品商业来源的标识,同样存疑”。最终,欧盟知识产权局以“差异不等于可识别性”为由,认定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第018313448号案件中,申请人VOODOO申请的动态商标为一段12秒的视频游戏片段,包含人物外形、动作方式、群体移动等元素。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焦点在于“该动态序列是否属于行业通用内容”:“这些要素是大多数视频游戏必备的内容,包括人物、行进路径、得分、目标、需跨越的障碍等”,且“市场上已存在大量具有原创性或奇幻风格的外形变体,这使得某一特定外形被认定为显著偏离市场规范、并仅凭其特殊性或原创性被消费者识别的可能性降低”。最终认定,相关公众“不会将该标志认知为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而仅会将其视为一段视频游戏片段”,无法实现来源识别功能。
第018795522号案件中,沃尔沃汽车公司申请的动态商标为黑底红色动态标识(一条红色线条构成),指定使用在车辆照明设备及车辆配件等商品上。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视角聚焦于“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分配”:“相关公众虽知晓市场上存在多种带动态图案的尾灯设计,但这并不意味着会将所有此类动态图案视为来源标识”,且“各类形态的尾灯(包括带动态图案的设计)不会引起普通驾驶员的特别关注,他们更倾向于将其视为车辆整体设计中的装饰性、点缀性细节或功能性元素,而非第一眼即识别为车灯或车辆的商业来源标识”。这一审查逻辑充分体现了“以相关公众认知为核心”的原则,即并非所有动态设计都能自动成为商标,关键在于能否吸引公众注意力并形成来源绑定认知。
第17280281号商标案件中,申请人邦及欧路夫森公司申请的动态商标,可描述为闭合、接近、滑动、汇集或联合动作,指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电视屏幕设备等音频视频设备上。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审查从“动态的本质属性”切入:该动态基于传感技术,是激活商品功能的指令(如关闭前面板),且源于手语,易被理解为“关闭/关掉”或“合拢”,相关公众“不会将该动态商标视为商品来源的指示,而更可能将其视为突显相关商品积极和先进方面的表现”,最终因无法实现来源识别功能被驳回。

(第17280281号商标图样)
2、动态序列与商品/服务功能或常规形态重合
根据《关于新型商标的形式审查和驳回理由的共同实践做法》(CP11)[vii]第3.3.3节的明确规定:“原则上,若动态商标的运动由商品和/或服务本身产生、与其相关或与其他相关特征相关联,则消费者仅会将其视为商品和/或服务的功能性元素,因此该动态商标应被认定为缺乏显著性”。这一规则的核心是避免企业通过商标注册垄断商品的功能性特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第019072833号案件中,申请人申请的动态商标由9幅连续静态图像组成,展示了一只鸟儿展翅飞翔的动画效果,指定使用在照明设备类商品上。欧盟知识产权局通过技术分析揭示了动态的本质:“该动态属于铰接臂或可调节支架的运动,此类运动常用于灯具或照明装置中,能够灵活调整灯具位置,将光线精确导向所需之处”,且“该类机制是落地灯、悬挂式照明灯具及壁灯的典型特征,在照明系统的功能性和多功能性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消费者“不会将该动态视为商标,而仅会将其视为商品产生的动态”,即功能性元素,缺乏显著性。

(第019072833号商标图样)
第017970781号案件中,申请商标由拇指与食指相触的手势构成,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及其他消费电子产品上。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结合了技术发展趋势:“该手势可用于操控计算机及其他消费电子产品”,且“此类‘非接触式’技术正快速发展,预计在未来将愈发普及”。基于此,该动态被认定为“操控商品的无接触手势,或相关软件涉及此类非接触技术”,本质上是商品功能的体现,而非来源标识,因此缺乏显著性。
3、动态形态属于行业常规或普遍使用的表达
司法实践明确,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其必须与行业常规或惯例存在显著差异,且核心功能为表明产品来源(C-173/04 P号案件,Standbeutel)。若动态商标属于相关商品或服务商业推广中普遍使用的标志,或属于行业内约定俗成的表达,则无法满足显著性要求(T-320/03号案件,Live richly)。这一规则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商标注册独占行业通用资源,保障行业内其他主体的正常经营权利。
第019072767号案件中,申请商标由6幅连续静态图像组成,展示了一柱鸵鸟羽毛丝带从管状物体中逐渐伸出的动画效果,指定使用在照明设备类商品上。为验证该动态是否属于行业常规,欧盟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市场调研:通过谷歌搜索及乐华梅兰(Leroy Merlin)网站信息证实,“市场上灯具种类繁多、灯罩样式多样,涉案连续静态图像中呈现的形态与该类商品在商业中常用的某些基础形态并无实质区别”,且“‘圆柱形物体+羽毛状可移动装饰元素’的形态在装饰照明领域(尤其是氛围灯、艺术灯具或模块化灯具)十分常见”。最终,基于“行业普遍使用”的事实,认定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第019072767号商标图样)
第18710082号案件中,萨文西亚公司申请的动态商标展示了将两块相同的椭圆形小奶酪切割为四瓣后摆成心形的过程,指定使用在奶酪商品上。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审查聚焦于“该动态是否属于行业常规操作”:“用厨刀在砧板上切割奶酪(无论奶酪形状如何)并非特殊动作,该切割过程仅是消费者食用前或商家展示、准备奶酪时的常规操作”,且“奶酪行业经营者普遍将心形模具或切块摆成心形用于纯广告目的”。因此,“消费者无法通过一段展示未知品牌奶酪切块摆成心形的视频,区分该奶酪与其他在情人节等场景中销售的、心形造型的竞争产品的商业来源”,该动态属于行业通用推广表达,缺乏显著性。

(第18710082号商标图样)
4、动态序列过于简单或缺乏记忆点
动态商标要实现来源识别功能,必须具备足够的独特性和复杂性,能够吸引消费者注意力并留下持久印象。若动态序列过于简单、平淡,或缺乏创意与记忆点,仅属于普通、简单、纯信息性或广告性的图像序列,则无法被消费者识别为与特定商业主体绑定的商标,应认定为缺乏显著性。
第019075596号案件中,丹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动态商标由黑色/深蓝色背景构成,背景中一组蓝色连续垂直线条图案环绕移动,并在尺寸上发生增减变化,播放时长为50秒。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审查从“吸引力”和“记忆点”两个维度展开:“该标志缺乏吸引消费者注意力的元素(如明显的颜色变化、运动变化、文字元素等)”,且“既无创意,且50秒的播放时长过长,此类动态图案序列不会被视为商业来源的指示”。最终认定,相关消费者“更可能将其视为软件、应用程序、平台、设备和装置的加载界面,或使用相关商品时的背景画面,或提供服务的设备、终端、装置、屏幕、场所、网站等的装饰元素”,缺乏作为商标的核心属性。
第17921622号案件中,花旗集团公司申请的动态商标由一系列蓝色矩形和正方形的动态效果构成,指定使用在金融服务类商品上。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指出了其核心缺陷:“该申请保护的标识可能被视为银行和金融领域广泛使用的类似增长图表的简单变体”,且“除展示一个动态图表外,该动态序列并无特别令人记忆深刻之处”。因此,“相关消费者(包括普通公众及专业人士)不太可能将所申请商标视为商业来源的标识,而更可能将其视为所涉服务的功能性和/或装饰性特征”,缺乏显著性。

(第17921622号商标图样)
(二)商标表示不符合要求(《欧盟商标条例》第7.1条a项)
此类驳回理由源于《欧盟商标条例》第4条b项的“可表示性要求”,即动态商标必须能够以清晰、精确、完整、易于获取、可理解、持久且客观的方式在《欧盟商标注册簿》上予以重现,使主管机关和公众能够明确且精确地确定其所有人所获保护之标的。若商标表示形式模糊、不完整或易产生歧义,导致保护范围无法界定,则会被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a项驳回。第1735182号、017350901号、017799818号案件均为典型案例。
第1735182号案件中,申请人ACRE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动态商标被描述为“由多条线条构成的三维开放球体,该球体以360度运动方式进行旋转、移位、扩张并自行闭合,此运动过程循环重复”。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审查重点在于“表示的清晰度与精确性”:“所提交的展示运动过程的一系列连续静态图像并不充分,且与解释该运动序列的描述未能清晰对应”,且“由多条线条构成、以360度方式进行旋转、移位、扩张并自行闭合的三维开放球体所组成的标志,易受消费者个人解读差异的影响”。进一步指出,“仅当一个具有正常感知能力和智力水平的理性观察者查阅欧盟商标注册簿时,无需耗费大量脑力和想象力即可精确理解该商标的构成,否则可驳回注册”(2010年9月23日,R 443/2010-2号案件)。本案中,该标志无法让消费者明确动态的展开方式、移位速度、闭合轨迹等关键信息,保护范围模糊,故不符合表示要求。

(第1735182号商标图样)
第017350901号案件中,申请人NetEnt Product Services Ltd申请的动态商标因不符合《欧盟商标条例》第7.1 a条规定的表示要求被欧盟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任何意见,欧盟知识产权局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5条,基于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事实作出驳回决定,认定该商标缺乏符合要求的表示形式,无法明确界定保护标的。

(第017350901号商标图样)
第017799818号案件中,申请人NIO Nextev Limited申请的动态商标被欧盟知识产权局以“缺乏显著性”提出异议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陈述意见,欧盟知识产权局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5条作出驳回决定,同时指出该商标的表示形式也未能清晰界定保护范围,进一步巩固了驳回理由。
(三)上诉程序不合法
此类驳回并非基于商标本身的实体注册障碍,而是由于申请人在上诉程序中未遵守法定要求,导致上诉被认定为不合法,原驳回决定生效。这一情形虽占比较低,但反映出欧盟商标审查程序的严格性,申请人需高度重视程序合规性。
第R 1961/2023-1号案件中,沃尔沃汽车公司对第18793227号欧盟商标申请的驳回决定提起上诉,但未在《欧盟商标条例》第68条规定的四个月期限内(最迟2023年11月23日)提交书面上诉理由陈述,且未对注册处的通知作出回应。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23.1 d条规定,认定“未提交上诉理由陈述的,上诉应被驳回,视为不合法”,最终驳回上诉。
第R 1962/2023-1号案件中,沃尔沃汽车公司针对第18793362号欧盟商标申请的驳回决定提起上诉,因相同的程序违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上诉理由陈述且未回应通知),被上诉委员会认定上诉不合法并驳回。这两起案件警示申请人,在关注商标实体审查标准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程序要求,避免因程序违规导致权利丧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