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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并不依赖于具体的相似度百分比,而是采用“普通观察者”标准(Ordinary Observer Test),即从普通消费者的视角判断两个设计是否“实质上相同”(substantially the same),以至于可能造成混淆。以下是核心要点:
1. 侵权判定标准
整体视觉效果:法院会对比专利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外观,而非局部细节。若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可能误认两者为同一产品,则构成侵权。
案例参考:在Crocs洞洞鞋案中,尽管被控产品的孔洞排列与专利设计存在差异,但因整体视觉效果相似,仍被判侵权。
现有技术的影响:若被控产品更接近现有设计(而非专利设计),则不构成侵权。例如,若专利设计的“新颖点”未被抄袭,即使其他部分相似也可能不侵权。
2. 无具体相似度阈值
美国法律未规定“达到XX%相似度即侵权”,而是基于个案分析,考虑以下因素:
产品的类别是否相同或相近。
设计中的功能性特征(不保护纯功能性设计)。
消费者对同类产品的注意力水平(如高价商品消费者可能更关注细节)。
3. 规避建议
专利检索:上架前通过USPTO数据库或专业机构检索相似专利。
差异化设计:修改关键特征(如形状、图案组合),避免整体视觉效果雷同。
法律咨询:若收到侵权指控,可主张被控设计更接近现有技术或缺乏专利的新颖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