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海科威特 | 外商直接投资法律框架与实务指引

出海科威特 | 外商直接投资法律框架与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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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2 15:47:50
科威特为推进"2035愿景"经济转型,通过《直接投资促进法》建立外商投资新框架:外资可在多数领域设立100%控股企业,但需避开原油开采、安保、房地产等负面清单行业。核心激励包括10年所得税豁免、设备关税减免及资金自由汇出保障,企业税率为15%且无增值税。投资者需通过直接投资促进局(KDIPA)一站式服务申请许可,建议优先布局基建、新能源、科技等政府鼓励领域。该国法律体系融合民法与伊斯兰原则,争议解决偏保守,需注重本地化合规。

为推进经济结构多元化,科威特政府正式颁布“科威特2035愿景”(Kuwait Vision 2035)国家级发展战略。该战略旨在将科威特转型为区域性与国际性的金融及贸易中心,显著提升其对外国投资者的吸引力。通过系统性基础设施投资、人力资源开发及监管体系改革,科威特致力于营造一个有利于外国直接投资(FDI)的环境,强化其作为区域服务中心的地位,并全面发展基础设施、人力资本、公共治理、医疗保健及经济民生领域。作为经济多元化进程的核心,一系列自2010年至2035年实施的五年发展计划(见下图)为体制改革、基础设施升级以及私营部门与非石油经济增长提供了连贯的政策支持。目前,科威特在电力、水利、交通、建筑、住房、医疗保健、教育、清洁技术、石油与天然气等多个关键领域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广泛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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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威特外商直接投资概况及法律体系特点

(一)外商直接投资概况

科威特对外国资本持开放态度,并持续通过立法优化投资环境。然而,相较于地区其他国家,其FDI存量仍有较大发展空间。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数据,截至2024年底,科威特FDI存量约为166.9亿美元,主要集中于碳氢化合物(石油与天然气)行业、房地产/建筑业及金融服务。政府设定目标,计划在2020年至2035年间吸引超过2000亿美元的外国直接投资,以助力其全球贸易与金融中心目标的实现。同时,政府正在采取具体措施,以实现其在关键领域促进私营部门投资的目标。“科威特2035愿景”旨在通过实施各类项目和倡议来促进经济多元化,积极推动信息通信技术、可再生能源、水电、旅游、医疗保健和教育等关键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

(二)法律体系特点

民法体系为基础,辅以伊斯兰宗教原则的传统法律体系

科威特的法律体系和框架以民法体系为基础,辅以伊斯兰宗教原则,相较于中东其他地区如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的整体法律环境更偏传统,其改革开放的节奏相对缓慢。在商业纠纷解决中,当地法院也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对合同条款的审查较为严格,对违约金、利息等条款的支持度相对较低。当地法院对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相较于阿联酋、卡塔尔亦更显谨慎,对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态度与前两国不尽相同。

政府及公共部门参与较深

科威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或主权基金在大宗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中,往往扮演重要角色。这使得相关合同不仅具有商业属性,也往往承载一定的公共政策导向。在此类争议的司法审理中,法院可能会更侧重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而非仅仅依据合同法划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在项目设计、合同及谈判阶段就要充分考虑当地法律文化特征和公共政策,通过结构性的风险分配来保障合法权益。

2、外商投资的法律监管概览与市场准入

科威特外商投资的核心法律依据包括:2013年第116号法(关于促进科威特直接投资)(以下简称“《直接投资促进法》”),并由2014年第502号部长决定颁布的《直接投资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该法律框架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明确的准入路径、权益保障和激励措施。

(一)核心主管机构

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KDIPA):根据《直接投资促进法》设立,是负责促进、管理、监督外国直接投资的核心机构,隶属于工商部。其主要职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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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商投资实体形式

根据《直接投资促进法》及《实施条例》,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以下三种主要形式在科威特开展直接投资:

  • 科威特公司:依据科威特《公司法》设立,在科威特注册的外资占51%-100%股份的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Shareholding Company)、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W.L.L)及个人独资公司(Single Person Company, SPC)形式。在获得KDIPA批准后,可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持股100%)。

  • 外国公司分公司:经KDIPA许可,在科威特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直接投资活动。

  • 代表处:仅可从事市场研究、生产可能性评估等准备工作,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商业活动或代理业务。

此外,外国投资者若通过并购科威特本地企业进行投资,亦须事先获得KDIPA的批准。《直接投资促进法》对外资并购审批方式进行了规定,并购申请应报请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审批,具体流程与设立新公司基本一致,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认定了一批律师事务所和咨询公司,外资企业可在注册控股企业或开展超过49%的股权并购时咨询。

(三)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根据科威特内阁相关决议,以下行业领域暂不对外国投资者开放,投资者在规划时需特别注意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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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确定的引资重点领域是高新科技产业领域,如电子网络建设、电信、环保、先进的石油技术等,不鼓励投资产能过剩的行业,如旅馆业等。科威特鼓励的外商投资合作项目符合以下原则:

(1)为科威特引入高科技或现代管理方法及销售经验;

(2)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3)有助于促进当地及海合会成员国经济多样化;

(4)有助于提升科威特国家出口;

(5)创造就业机会和劳动力培训;

(6)促进地区平衡发展的项目;

(7)良好的环境影响;

(8)可为社区提供特殊服务;

(9)使用科威特本土产品、科技、专业及咨询服务。

3、投资激励与保障措施

《直接投资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为合格的外国投资项目提供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激励与法律保障:

(一)财政与税收激励

  • 所得税豁免: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其非科威特股东利润份额可享受最长不超过10年的所得税豁免期(《实施条例》第22条)。豁免期自项目开始实际运营之日起计算。

  • 海关关税豁免:为设立投资项目而进口的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必要物资,可享受全部或部分海关关税豁免(《实施条例》第27、28条)。享受该优惠的进口设备通常有5年的监管期,期内不得转让,否则可能需补缴税款。

  • 税收程序:豁免申请需向KDIPA提交,由KDIPA与财政部协调确定。投资实体须遵守财政部规定,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即使处于豁免期)(《实施条例》第21、23条)。

(二)非财政激励与便利

土地与不动产分配:KDIPA有权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规则,为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分配所需的土地和不动产(《实施条例》第30条)。

“一站式”服务:KDIPA设立的“一站式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多项政府审批,大幅简化设立和运营手续(《实施条例》第三章)。

(三)法律保障

  • 产权保护:保障投资免受国有化或征用。若发生征用,保证给予相当于被征用资产真实经济价值的赔偿。

  • 资金自由转移:保障资本、利润、股息及其他合法收入的自由汇出。

  • 争端解决:KDIPA内部设有申诉委员会,受理外国投资者针对该局决定的投诉(《实施条例》第七章)。此外,科威特与多国签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4、基本税收环境

科威特税收制度相对简明,主要税赋和税率如下:

企业所得税:仅针对外国公司及外资参股公司的外资方利润份额征收,标准税率为15%。科威特本地股东免征公司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无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费:

  • 对国家上市公司利润征收2.5%的劳工支持税。

  • 对股份公司利润征收1%的科威特科学发展基金会捐款。

  • 1% 天课税(Zakat)(针对股份公司的利润)。

关税:一般商品进口关税为5%(来自海合会成员国的一般商品通常免税)。

增值税:目前尚未开征。

5、给中国投资者的实务建议

  • 前期尽职调查:在确定投资意向前,务必通过专业机构核实目标行业是否属于“负面清单”范围,并全面了解该行业的具体监管要求。

  • 善用专业服务:建议聘请熟悉科威特法律与商业实践的本地律师、会计师和咨询顾问,协助完成公司设立、许可申请、税务筹划及合规运营。

  • 与KDIPA保持沟通:在项目初期即主动接洽KDIPA,充分利用其“一站式”服务和政策指导功能,确保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加快审批流程。

  • 重视文化与法律环境差异:了解并尊重科威特的商业文化、法律法规及宗教习俗,建立良好的本地关系网络。在架构设计、合同拟定、争议解决条款、执行路径和合规安排上做到定制化的“国别画像”。

  • 关注动态:科威特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可能适时调整,需保持对最新投资政策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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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科威特2035愿景”及其配套的《直接投资促进法》框架,展示了该国吸引高质量外国直接投资、实现经济多元化的坚定决心。对于中国投资者而言,科威特在能源、基建、物流、科技及消费等领域存在显著机遇。成功投资的关键在于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守其法律与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官方提供的激励措施与便利渠道,并进行审慎、专业的本土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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